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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协议

重要提示:

甲方确认, 乙方已经将本协议置放于乙方官方网站或交易流程中显著位置, 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就交易服务内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 已准确把握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 并仔细阅读、准确理解了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部分权利的条款), 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持有异议, 甲方将放弃签署本协议。甲方继续使用后续服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其后续变更内容。

甲乙双方确认, 甲方以互联网点击勾选形式完成协议签署。甲方于乙方服务平台输入其身份信息、勾选本协议并完成开户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 本协议自签署之时起生效, 协议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投资者

乙方: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就乙方为甲方依法提供基金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基金: 指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由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发行、管理,并由乙方代理销售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仅投资于标准化证券资产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二) 交易: 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接受如下服务:

(1) 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 (2)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购买、赎回、转换、参与分红等交易过程; (3) 进行账户、交易记录、账单查询、收益查询等功能; (4) 其他乙方平台所展示的服务内容。

(三) 投资者: 指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且符合基金管理人公示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产品文件所列示的合适的投资者标准。

(四)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乙方认可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五) 基金交易账户: 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交易系统买卖乙方所销售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九) 基金转换: 指甲方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金份额。

(十)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一) T日: 指乙方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十二)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十三)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四)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十五) 交易密码: 指乙方交易系统中基金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第二条 交易服务的内容及收费

(一)交易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述的交易服务内容包括: (1)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账户资料变更, 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 基金转换, 基金分红方式变更, 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等乙方平台展示的其它相关业务; (2)交易开户、新增银行卡、变更银行卡等业务, 乙方根据支付合作方的要求可能需要把甲方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送给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银行卡合法性验证; (3)乙方平台采用法律法规认可的方法评价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据此向甲方推介合适的基金, 甲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风险评测问卷, 若甲方选择跳过上述步骤, 则乙方平台默认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等级。对于甲方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风险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 甲方应当在购买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4)委托扣款:甲方授权乙方向甲方指定基金支付结算机构发送指令到甲方借记卡发卡行扣划甲方借记卡账户中的相应款项至指定收款账户。

(二)费用

乙方有权就其服务内容, 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交易费用或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1)认购费: 乙方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约定及乙方平台公示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2)申购费:乙方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约定及乙方平台公示的申购费率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乙方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规定收取赎回服务费。 (4)转换费:乙方根据甲方转换的基金份额规模收取转换费, 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两只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 计算公式: 转换费=每笔转换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申购补差费。 (注: 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申购补差费为较低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至较高申购费率的基金所支付的申购费用差价)。 (5)销售服务费:针对基金合同规定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或份额类别, 乙方有权每日针对甲方保有基金资产净值收取销售服务费用, 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以甲方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 (6)客户维护费: 根据乙方提供的持续服务, 乙方有权每日就甲方保有的基金资产净值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 具体费用由乙方和基金管理人另行约定。 (7)增值服务费: 根据乙方提供的增值服务, 乙方有权收取增值服务费, 具体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8)开立及注销交易账户、冻结、解冻、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客户资料修改等服务费用的收取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 甲方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基金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 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不向乙方追索。

(二) 甲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 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三) 甲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销售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最新公告及本协议的所有内容, 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已经认识到投资基金的风险, 并自愿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 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四) 甲方保证投资于乙方所销售的基金, 须开立乙方的基金交易账户。开立乙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监管规定。

(五) 甲方承诺, 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须)均已获得且未被撤销。同时, 甲方承诺, 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 也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六) 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销售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 不存在任何瑕疵,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 甲方保证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 所提交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如有变化,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变更相关资料, 甲方填写上述真实有效的信息即视为其接受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 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 甲方承诺单独使用其交易账户, 不得将自己账户借予他人使用、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不与他人共享交易账户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九) 甲方确保其用于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 凡是使用甲方交易密码或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所进行的一切委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收款、冻结账户等)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 应立即与乙方联系, 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十二) 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 攻击乙方网络, 破坏乙方系统, 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三) 甲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十四)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五) 甲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交易账户、身份识别凭证, 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乙方只审查甲方身份识别凭证、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的一致性, 不审查甲方身份的真实性, 一切使用甲方身份识别凭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行为,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六) 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 在进行网络交易时, 甲方应使用乙方指定的电子交易系统。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电子交易系统, 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 均与乙方无关。

(十七) 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开通交易账户视为甲方同时申请开通乙方合作第三方交易平台及合作基金清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账户, 并申请交易账户在乙方各合作机构之间实现账户互通。

(十八) 乙方依据销售适当性原则提示风险不匹配, 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 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二次确认、留痕后, 甲方仍确认继续进行相关基金交易的,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九) 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即建立严密的双向合作关系, 乙方除向甲方提供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基础销售服务外, 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甲方提供货币基金快速赎回、基金跨TA转换等创新型业务服务。为控制业务风险, 保障投资者基金份额安全, 针对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 甲方亦需选择通过乙方申请赎回或者份额冻结。非因法律强制规定, 甲方就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冻结, 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 否则乙方可以限制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基金快速赎回、基金跨TA转换等。

(二十) 甲方应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如实向乙方提供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并配合乙方尽职调查工作。甲方保证上述信息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乙方。

(二十一)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向甲方选择的乙方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行)发送指令,进行代扣基金交易结算资金。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 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并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约束。

(二) 乙方承诺提供的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三) 对甲方的交易, 乙方对相关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 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透露或非法使用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检查等不在此限。

(四) 在甲方基金交易账户存续期间,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持续服务。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开户过程中及后续基金交易中将自行或通过甲方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收集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收集甲方姓名、手机号码、性别、国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相关必要信息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五)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或次日, 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六) 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当性原则, 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当性判断, 如出现风险不匹配的情况, 乙方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 告之其交易风险。

第五条 提示条款

(一)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1)甲方须与乙方通过网上销售交易系统签订本协议, 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 甲方通过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署等方式)确认, 则视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 效力等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甲方开立账户时, 须依据乙方交易系统相关规则办理; (4)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 并不等同于认申购交易确认成功, 最终交易成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申请提交日或下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5)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赎回申请后, 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申请, 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乙方可不予接受或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6)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 且甲方交易申认购申请金额应与乙方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 来自甲方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 则交易申请无效; (7)甲方在办理认/申购、赎回、转换、快速取现等业务会涉及到相应的交易费用, 应知晓相应交易费率及计算方式, 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 (8)乙方受理交易不代表交易一定成功, 甲方可于T+2日(其中T为申请日)起查询TA对交易的确认情况, 交易结果以TA的确认数据为准。交易失败情况将由TA通知投资者, 如TA无法提供该服务, 乙方将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主动通知投资者; (9)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 须依据乙方交易系统相关规则办理。

(二)支付业务提示:

甲方须依据乙方交易系统相关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如甲方使用柜台自助转款方式进行交易时, 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 且甲方交易认/申购申请金额应与我公司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 来自甲方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 并在15点前划到我公司结算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 则交易申请无效。如甲方使用网上自助式前台进行交易时, 必须在15:00前提交交易申请, 由乙方将交易扣款信息实时传送至合作银行、支付机构执行, 甲方交易支付结果以银行、支付机构反馈扣款结果为准。如不满足上述条件, 则交易申请依据交易规则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

系统在不增加甲方交易成本的前提下, 从所支持的合法支付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交易支付, 该支付操作可能会忽略甲方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设立的支付限额, 甲方承认超出支付限额的交易支付为其真实意愿,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个人信息收集提示:

为实现客户身份验证及基金交易的其他功能,乙方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开户过程中及后续基金交易中将自行或通过甲方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收集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收集甲方姓名、手机号码、性别、国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相关必要信息。甲方应保证所提交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如有变化,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变更相关资料。为保证甲方对基金投资及收益变化的知情权,甲方填写该等信息视为愿意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接收与其基金投资密切相关的如交易确认短信、分红确认短信、对账单等信息, 及获得其他类似服务。

(四) 银行账户验证提示: 乙方有权通过甲方授权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以小额打款方式对甲方银行账户归属权进行验证,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该验证, 对于验证不通过的, 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交易申请。

(五) 为确认甲方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 乙方可能与甲方电话联系, 甲方应保证其预留电话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 乙方有权拒绝受理该交易申请。

(六) 电话录音提示: 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 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 甲方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

(七) 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八) 委托提示:

(1)甲方下达的委托,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2)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用、电话费等。

(九)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基金公司官方网站办理认购时间为准, 如甲方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 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 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开放日, 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 如甲方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 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六条 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交易系统业务, 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交易的风险, 能够承受交易风险, 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 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 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 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上交易风险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 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 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 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 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 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投资人;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或者泄露; (6)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 可能对网上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上账号或密码泄露, 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网上交易其他潜在的风险。

(二)网下交易风险

(1)甲方及其代理人的网下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2)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 可能对网下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3)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下账号或密码泄露, 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4)甲方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密码未及时修改, 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 保障甲方的利益, 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 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 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为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受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 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时;

(七) 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 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八) 因甲方姓名中含有生僻字, 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

(九)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隐私保护及保密条款

(一) 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乙方可能通过公开及合作第三方来源来收集甲方的资料, 以更好地核实甲方提供信息真实情况, 并为甲方提供服务、协助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乙方平台进行安全交易。

(二) 在不透露甲方的隐私资料的前提下,为更好的为用户提供服务之目的,乙方可以对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行为进行自动追踪记录、对用户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对相关数据及分析结果进行合理使用。

(三) 甲方同意, 乙方可在乙方平台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置。

(四) 甲方同意, 乙方可使用关于甲方相关信息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甲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

(五) 乙方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信息, 乙方不会为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目的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以下情况除外:

(1)为基金销售提供服务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公司; (2)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供应商, 如印刷厂、邮递公司等; (3)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 如公安机关、法院; (4)为本协议的目的而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的合作第三方电子平台; (5)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同意的第三方。

(六) 为确保甲方相关信息的安全, 乙方对自身收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一) 乙方代销的其他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由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发行并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亦适用本协议。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乙方修改本协议并依法或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视同甲方同意受协议约束。

(二) 本协议书签署后, 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告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 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三)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注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乙方不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甲方所持有的基金的销售机构;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严重违约, 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7)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争议, 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 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